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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和《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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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幼师〔20153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和《广西幼儿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征集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年修订)》及《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办法》已于2015719日经学校第二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修订)

         2.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征集和处理办法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5930

 

 

附件1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订)

2015719日第二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充分体现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为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在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教代会代表参与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和民主测评;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上,校长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代表的提案和认真落实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支持和尊重教代会的民主管理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学校领导和各部门依法行政,引导和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决定,努力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及管理:

(一)凡属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按以下方法进行: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方案要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情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明确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代表比例一般为教职工总人数的25%左右。

      2.各选举单位(选区)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推选出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只有获得应到会教职工人数的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3.各选举单位(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资格经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三)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四)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为主,教师代表一般应占教代会代表总数的60%以上,工人代表、青年代表和妇女代表均应占一定比例。

(五)代表在教代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五年为一届,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六)代表在校内调动应参加新的部门所在代表团的正常活动;代表调出学校或退休则自动终止代表资格。

(七)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选区)教职工讨论,并获得该选举单位(选区)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教职工代表,要及时书面报告校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八)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九)代表的培训。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的权利;

(四)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时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及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在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有建议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力的民主党派人士和退休教职工。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总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的20%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如特殊情况无法如期换届,应由有关领导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作出决定,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四条  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教代会。每次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并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议案);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起草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五)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

(六)督促行政领导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和议案。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组组长联席会议;

(七)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代表团按照选区相近或业务相关的原则组成,并由各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代表团长有以下职责:

(一)向自己所在代表团传达大会精神和决议;

(二)协助有关行政领导,落实大会决议,并带头贯彻执行;

(三)督促、检查本团代表执行决议和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及时向主席团反映本团教职工意见及汇报落实决议的情况;

(四)根据主席团布置组织代表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建议一般应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提出,并经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报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专门工作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专门工作组的主要工作。

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教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工作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各专门工作组的人选由工会提名,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各专门工作组人选一般应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学校教代会应根据条件逐步设立教育教学改革、提案管理、干部监督、权益保障等专门工作组。

(二)各专门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组:督促、协助学校搞好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并就教育教学改革问题积极收集和提出建议。

提案管理工作组:负责征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学校办学目标、教育教学管理、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提案或建议,按类分送学校有关部门;向教代会作教职工提案征集和上届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干部监督小组:根据规定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评议干部和各类人员考核的方案或建议。

权益保障工作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查了解教职工的真实需求,向学校职能部门或学校领导提出建议;收集学校教职工对校内分配的建议或意见,及时向学校行政提供信息;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师生的伙食、医疗、福利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提案

第十九条  提案的征集教代会提案是代表和教职工就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教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校内津贴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的议案。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下发提案征集表给代表团,代表团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等内容,可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含两人)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

第二十条  提案的立案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组对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审查立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凡未立案的,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重大提案提交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办理。提案工作组将提案处理表转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承办部门需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或实施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无法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教代会预备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组组成的建议名单;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七章  教代会正式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正式召开;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第二十六条  大会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

    (二)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四)听取工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六)听取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议案的说明;

    (七)讨论和审议大会工作报告、方案、决议草案等;

    (八)对有关报告进行表决,并分别作出决议;

    (九)大会闭幕。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按规定呈报校党委或上级工会审批;

(二)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和学习;

(四)组织征集提案,督促各专门工作组开展活动,并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级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讨,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

(九)做好教代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如遇有与新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矛盾的,以新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附件2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办法

2015719日第二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做好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是提高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质量,调动广大教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促进学校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为做好学校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的内容和条件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内容仅限于本校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活服务、改革发展、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切合本校实际,能客观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二、提案的形成与要求
     1.代表提案由代表本人填写,提案应由代表一人提议,两人以上(含两人)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提案要一事一案,格式内容包括提案人、提案的主题、理由、整改措施和办法等。

2.教代会的提案,应是对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是对学校其他工作或部门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也不是个别人的一般的具体问题的解决,后两类建议不作提案处理,只作为一般性意见、建议

三、提案征集、处理的组织形式

    3.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教代会的提案工作组具体办理。  

4.教代会提案征集应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征集提案前,提案工作组应就此发出通知并印制好表格,召集各代表团团长或联络员会议具体部署,讲清楚大会议题,提案目的、意义和要求,提案征集截止日期等事项。代表提案由各代表团负责收齐交提案工作组分类处理。截止日期后提出的提案不再立案。提案工作组将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报告。
     
四、提案的立案、处理
     5.审核:由教代会提案小组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审议:一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二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三看是否符合提案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这三点要求的,可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交。
     6
.立案:对审核合格的提案,要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并由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正式立案的提案需分类,登记造册。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由提案工作组分类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按时答复提案人。凡作为大会议案的,应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7
.落实:提案工作组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签署意见后将立案后的提案表各自移交到承办部门落实。承办部门要重视教职工的意见,在一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提案处理情况提交提案工作组。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8.复审:提案在实施过程中,提案工作组要进行一次提案处理情况调研,对处理不力或重视不够的单位给予督办通知。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落实提案有阻力的,提案工作组要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判断;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但同时要给提案人作出解释。

9.反馈:立案的提案,已落实或尚未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反馈,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案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10.存档: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工作组应当将提案原件、承办部门办理答复的意见、提案者对提案办复的意见、以及提案工作组为推动办案而开展的有关工作的资料、文件等,进行立卷存档后交回学校工会存档。

11提案工作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上一条:关于改选工会组组长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学校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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