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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7 发布人:

 

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
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的管理,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实现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目标,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公信性,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规定,结合《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和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工会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工办发〔201555号)要求,根据基层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困难职工管理工作是工会组织掌握职工生活状况,开展服务帮扶活动,如实反映困难职工情况,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三条 困难职工管理工作主要依托《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档案数据平台,结合开展的实际帮扶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四条 困难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实际困难状况划分为经常性帮扶和临时性帮扶,经常性帮扶是工会帮扶工作的重点。
 
        第二章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职工是指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单位中的困难职工;困难失业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的困难农民工。具体细化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意外致困户临时救助。认定标准如下:
1. 低保户: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低保证为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 低保边缘户:指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高出幅度为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 意外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4. 临时救助:指对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职工;企业职工去世后的无业遗属、遗孀;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一次性救助。
困难农民工的认定,应以本人加入工会组织且符合以上14款所规定条件为准。
 
 
第三章 困难职工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职工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提供《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附件2)和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入户调查。收到困难职工申请资料的单位工会,应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派2名或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要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致困原因等情况;要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困难职工入户调查表》(附件3),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代理人)分别签字,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八条 公示。入户调查后,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经单位工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单位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及收入、困难情况等,详见《困难职工公示》(附件4)。公示期满后,单位工会应出具《困难职工公示无异议证明》(附件5),填写纸质《困难职工登记表》(附件6),并提出审查意见,签章齐全后上报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九条 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审核完成后,将合格的困难职工材料汇总报本级工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 审批。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负责对所辖基层工会拟建档的困难职工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将困难职工的审批情况向本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逐级向下级工会反馈。
第十一条 建档。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及时将本级工会已审批的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救助。经审批确定为困难职工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根据其困难情况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救助帮扶。困难职工的救助方式、救助金额和审批程序按照《广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机关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四章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困难职工档案是指基层工会对低保、低保边缘、意外灾害(事件)致困及临时性致困的职工和农民工在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困难职工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各基层工会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救助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和困难职工救助档案。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包括困难职工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入户调查表、公示、公示无异议证明、致困证明(生病、遇灾)、困难职工登记表等资料。
困难职工救助档案包括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困难职工救助公示、公示无异议证明、困难职工各项救助审批表。我会根据救助资金发放表(复印件)、转账凭证、救助资金发放表(原件由财务保存)等保存资料。
第十六条 困难职工档案分别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留存,纸质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在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纸质档案录入工会帮扶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经认定合格后通过《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困难职工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原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去向的新单位工会、乡镇(街道)或社区工会。
档案在乡镇(街道)、社区或上级工会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乡镇(街道)、社区或上级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符合标准的撤档。
第十八条 各基层工会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录入、更改及报送工作。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帮扶中心负责对所辖基层工会报送的困难职工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并对基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基层工会应为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经费。使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的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保密工作。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工会帮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直属企事业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申请书》(样式)
2、《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样式)
3、《困难职工入户调查表》(样式)
4、《困难职工公示》(样式)
5、《困难职工公示无异议证明》(样式)
6、《困难职工登记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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