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
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的规定,结合我会所辖基层工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地方财政配套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帮扶资金。
(四)上级工会拨付和本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五)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六)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使用原则
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的原则,做到日常帮扶要先建档后帮扶,临时帮扶(因病、因灾等突发情况致困)要随时建档随时帮扶。各基层工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额度。
第六条 资金分配
(一)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根据基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户数和南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等因素综合安排。
(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本级安排的帮扶资金应统一集中到本级帮扶中心账户核算管理,按其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使用对象
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困难职工的认定和审批程序按照《广西工会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一)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对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的支出。
(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的帮扶资金,除按第八条(一)用于帮扶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外,可按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确定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可根据帮扶工作实际需要,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涵盖不到的帮扶对象进行慰问、救助。
第九条 使用标准
困难职工救助标准分别为:
(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应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生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元,大专生、本科生给予2000-3000元。所有资助对象均含在读生,对品学兼优,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特殊救助。
(四)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可按上级工会下拨的财政专项帮扶资金3%的比例统筹安排,但不能超过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上级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规定的法律援助项目和补贴标准。
(五)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同时,应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展职业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工保字〔2014〕1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职业培训支出包括:租用教室(设备)、聘请教师讲课、购买教材、学员学习资料、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费用等。培训资金不可用于支付驾驶员培训(考驾照),不可用于培训机构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职业介绍支出包括:支付帮扶中心日常职业介绍发生的用工信息宣传资料、宣传板报、招聘会场地租金及宣传费等。
(六)对于特殊情况需要额外救助或提高标准的,需进行专题研究,另行报批。
第十条 使用程序
(一)临时性救助(因病、因灾等突发情况致困)
1、个人申请:需帮扶的职工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附件1)。
2、调查核实:基层工会对拟帮扶的职工进行入户调查,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致困原因等情况。
3、公示上报: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单位进行张贴公示(附件2),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附件3)并由申请人填写《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附件4),印章齐全后统一由基层工会报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4、救助审批: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附件4)进行审批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救助意见,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机关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5、实名发放:救助审批后,帮扶中心应根据各类帮扶项目的实施情况,汇总编制《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5),实行实名制银行卡发放。
6、信息归档:帮扶工作结束后,帮扶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帮扶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按照《广西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整理相关纸质救助档案,根据资金来源、救助项目严格分类,将各种救助资料分门别类装订成册,移交帮扶中心档案室妥善保管。
(二)经常性救助(元旦春节送温暖、助学救助、特困职工日常救助等经常性救助)
1、元旦春节送温暖。对已在档的困难职工,由基层工会向县以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供救助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集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附件3),连同拟救助名单报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审批,使用《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6)发放;对未建档的困难职工,根据“先建档、后帮扶”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困难职工认定、审批和建立档案后,按临时性救助的程序办理。
2、助学救助、特困职工日常救助等经常性救助。对未建档的困难职工,按照《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困难职工认定、审批和建立档案后,按临时性救助的程序办理;对已在档的困难职工,直接按临时性救助的程序办理,所填写的申请书、公示书、审批表、资金发放表参照临时救助表填写。
第十一条 发放管理
帮扶资金应采取实名非现金支付方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应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帮扶中心财务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银行对账单由财务装订成册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极少数特殊原因不能通过银行卡发放或上门慰问的,可由帮扶中心发放现金,困难职工在领取现金时,必须在《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6)上本人实名签字;因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代领人将现金转交困难职工后,应向帮扶中心提供困难职工的签领单。
第十二条 使用时限
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种帮扶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一)生活救助
1、《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低保户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4、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开户行名称、用户名和账号);
5、基层工会出具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6、因病致困提交医院疾病证明及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7、因遭遇灾难或重大意外事故致困的职工,由单位工会出具职工致困证明材料;
8、基层工会的公示材料(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
9、所在基层工会填报《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附件4);
10、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报《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6)。
(二)医疗救助
1、《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开户行名称、用户名和账号);
4、基层工会出具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5、提交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及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6、基层工会的公示材料(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
7、所在单位工会填报《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审批表》(附件5);
8、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报《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6)。
(三)助学救助
1、《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子女属新生的需提供高中、中专、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读高中、中专、大学生提供就读学校证明原件(无在校就读证明者一律不予申请);
4、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开户行、用户名及账号);
5、基层工会出具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6、本人及家庭成员患大病的应提交医院的疾病证明及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7、基层工会的公示材料(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原件);
8、由学生家长填写的《困难职工子女助学救助申报表》(附件7);
9、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写《困难职工子女助学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8)。
(四)法律援助
1、《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开户银行、用户名及账号);
4、基层工会出具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5、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6、基层工会公示材料(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原件);
7、所在单位工会填报《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审批表》(附件9);
8、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写《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6)。
(五)职业培训
1、经批准的培训计划;
2、培训通知;
3、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培训名单;
4、参加培训人员实名制登记表(含报到签名表和上课考勤表);
5、联办和委托办的还应有工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
6、培训费用结算清单、相关票据及审批单。
(六)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
1、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开户银行、用户名及账号);
2、基层工会公示材料(公示和公示无异议证明原件);
3、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报《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6)。
(七)临时救助
1、《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开户银行、用户名及账号)。
4、基层工会出具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5、因病致困需提交医院疾病证明及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6、因遭遇灾难或重大意外事故致困的职工,需基层工会出具证明材料;
7、基层工会的公示材料(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原件);
8、所在单位工会填报《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附件4);
9、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写《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6)。
第十四条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按《广西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审核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对帮扶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档案资料要按规定及时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核算管理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当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 广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财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工财〔2013〕19号)要求,设立一级、二级、三级会计核算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它辅助台账,准确核算各类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管理
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应纳入同级工会预算、决算管理,按照工会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每年1月底前帮扶中心应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表,报同级工会编入预决算。年终,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进行年度决算时,应根据帮扶中心年度资金收支决算表进行账务合并;年终决算后,本级工会账上的“其他应收款-帮扶中心”余额应与帮扶中心账上的“结余”数一致。
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季度末15日内应向本级工会报送季度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的报销管理
(一)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应以银行卡(存折)转账方式发放,并以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证,同时附《工会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6);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需附上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二)其他类帮扶资金原则上采取银行卡(存折)发放,少数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须困难职工在《工会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6)签名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三)培训经费的报销管理。帮扶中心自办职业培训申请支付费用时,需要附上支付费用请示、经批准的职业培训计划(方案)或通知(包括培训日期、时间、培训内容、人数、所需培训费用及费用的支出范围等),培训班结算单后附上培训费用支出的正式收据、参加培训人员实名制登记表(含报到签名表和上课考勤表),实名制登记表中除帮扶金额一栏不需填写外,其他项目需填写完整,并由参加培训人员本人签名;与经当地人社和教育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培训的,申请经费时,除具备上述材料之外,还要附有工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拨付培训机构培训经费回执凭证。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的日常管理
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按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制定帮扶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具体帮扶活动,并按帮扶中心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帮扶资金使用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和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基层工会要加大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样式)
2、《困难职工救助公示》(样式)
3、《公示无异议证明》(样式)
4、《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样式)
5、《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审批表》(样式)
6、《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样式)
7、《困难职工子女助学救助申报表》(样式)
8、《困难职工子女助学救助资金发放表》(样式)
9、《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审批表》(样式)
上一条: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困难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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