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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浏览次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4 发布人:

 

桂幼师工会20184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工会组:
为规范学校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桂工发20183的文件精神,现将《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桂幼师工会201711号)同时废止。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2018423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经费服务工会工作和职工会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上级工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按收入来源分主要有: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经费、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遵循原则
   第三条 工会经费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各项开支在预算范围内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开支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主要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学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1.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参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2.优秀学员奖励。学校工会举办脱产一个月以上或用业余时间培训在120课时以上的专项职业技能(技术)培训班,可按参加培训人员的10%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优秀学员每人500元的奖励。参加由行政或工会选派的脱产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学习)班,获“优秀学员”称号的学员可给予500元奖励。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业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学校工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比赛活动,设置奖项的按每次参赛队伍的三分之二以内予以适当奖励。团队10人以上的奖励金额每队最高不超过3000元,单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奖励金额标准详见附件1;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
2.学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加人员购买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服装,购置同一项目服装两年内不得重复。参加上级工会文体活动比赛需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人员购买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3.学校工会可用会员会费为会员购买电影票等,可组织会员在广西境内春游秋游,但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并做到当日往返。
4.学校工会可根据需要在文体比赛期间或春游秋游活动期间安排工作餐或给予伙食补助,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5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已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5.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的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聘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人员的,劳务费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本校的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外可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发放。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职工集体福利等其他活动支出,主要是按政策规定给予会员的逢年过节、会员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及生病住院、去世慰问等支出。
1.逢年过节对全体会员开展的节日慰问,根据学校工会当年自留经费情况按照预算执行,每年2-3次,采取发放实物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会员生日慰问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2.按照勤俭节约和服务职工的原则,对按政策生育职工、患病住院职工、职工离岗退休、职工去世或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慰问等金额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住院慰问金每人每年领取不超过一次。职工离岗退休发放实物慰问品。
3.学校工会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文明教职工等,优秀工会干部评选表彰范围在参评人数的20%以内;工会积极分子评选表彰范围在参评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维权支出。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主要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用、送温暖费、补助会员参加互助互浏保障活动等其他维权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困难慰问金每人每年领取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 业务支出。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工会积极分子,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培训费、会议费、表彰奖励费、劳动竞赛费用、合理化建议费用、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学校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购买设备工具、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建设发生的费用支出,根据全总有关规定,使用时间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列入固定资产并进行卡片式管理,注明保管人。使用人员换岗或退休要交给下一任使用人。
第九条 事业支出。学校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1.不准购买购物卡和代金券及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审批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所有工会经费的开支必须由工会主席“一支笔”签字审批方可开支。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工会要在年初根据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全年经费收支预算草案,经学校工会委员讨论、经审委审查通过,工会主席审批后执行。不得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提高预算执行的刚性。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1.预算内的重大项目具体开支、文体活动等经费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先提出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经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使用。超出预算部分不予报销。
    2.报账须在审批通过的预算范围内按审批权限在报销凭证上签批,并由财务审核后方可报账。工会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3000(含)元以内。
    第十四条 费用报销、慰问费申请及备用金借用审批程序。
    1. 学校工会开展工作或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一般报销审批程序为:报销人填写报销单——工会财务审查原始凭证——工会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内)——工会主席审批(3000元以上)。
2. 慰问费申请审批。各工会组慰问生活困难职工、生育职工、患病住院职工、去世职工、职工去世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所需的慰问费,审批程序为:由会员所在工会组填报慰问费申请表(详见附件34,住院需附医院诊断书)——工会组长签字同意——工会部门负责人审批。
3. 备用金借用审批。在工作及项目活动前,活动负责人需向学校工会借款的,审批程序为: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工会财务审查——工会部门负责人审核——工会主席审批。所借金额不得超过该工作或项目的预算金额,现金使用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定金额一律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工作或项目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必须报销办结。
    4. 所有开支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五章 凭证要求
第十五条 严格报销凭证规范管理。外来原始发票必须是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税务发票,或盖有财政机关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报销等合法票据。发票填写要求:
1. 发票内容各要素须如实填写完整,客户名称要写全称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经济内容必须填写物品名称、单价、数量,没有列明物品名称、单价及数量的,须附上购物清单;大小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有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发票和清单须盖有收款单位的财务公章(包括收款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公章);购置物品的发票及购物清单背面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
如发现票据不合法、发票填写不规范或有弄虚作假等现象,一律不予报销。
2. 对于发放的慰问品、慰问金等必须本人实名签领。发放的生日慰问、年节福利慰问、电影票、伙食补助、活动纪念品及奖励等必须要附有经审批通过的活动方案或通知、购物发票和购物清单,奖励物品应附实名签领单,餐费开支应附用餐人员名单。
 
第六章 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报账人员、财务人员和审批人员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报账人员须对所报销的事项真实性和票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须依照工会会计制度、预算安排或预算申请,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和合规性审查,对报销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要退回补办手续,手续齐备后方可报销。审核、审批人员对审核、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工会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使用原则和规定,要严格审批程序,要加强会员监督和审计监督,要加强工会经费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因报销人员弄虚作假、财务人员和审批人员营私舞弊、审核审批不严失职造成工会经费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机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慰问、奖励项目
及金额标准表
          2.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重大项目、大型
文体活动申请报告
          3.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慰问困难职工
申请表
          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职工慰问费申请表

上一条:关于召开学校第二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五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俱乐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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